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1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116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添昌
- 訴訟代理人
- 李金火
- 被告
- 馥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李健弘
- 被告
- 人
- 被告
- 吳榮豪
楊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兼法定代理人「李建弘」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健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