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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11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116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李金火
被告
馥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李健弘
被告
被告
吳榮豪

      楊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兼法定代理人「李建弘」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健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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