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53號
- 原告
- 鍾權亮
- 訴訟代理人
- 鍾瑞娟
- 被告
- 嘉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聖國
- 法定代理人
- 周聖敏
- 法定代理人
- 周賢忠
- 被告
- 嘉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聖敏
周賢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