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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53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朱漢寶陳琪媛吳佳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53號

原告
鍾權亮
訴訟代理人
鍾瑞娟
被告
嘉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聖國
法定代理人
周聖敏
法定代理人
周賢忠
被告
嘉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聖敏

      周賢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陳琪媛

                   法 官 吳佳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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