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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31號

給付服務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林勇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31號

原告
群創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淵
訴訟代理人
白宗益
被告
石維楨

      石健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 年4 月1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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