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7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科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偉明
- 送達代收人
- 陳振東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松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啟賢
- 訴訟代理人
- 許竹君
鄭麗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機油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10月3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1 萬3,7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49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