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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王育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36號

上訴人
劉寶琇

      陳乃國

      陳為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溫以仁間因103年度訴字第93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請求被上訴人應各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本息並登報道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4及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各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4,500元,合計共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1,592元(計算式:17,092+4,500=21,592),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36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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