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林芳華
- 當事人洪淑杏、邱佳瑩、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蔡儀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淑杏 邱永安 原 告 邱佳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涂建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春美律師 李勝琛律師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儀龍 訴訟代理人 余盈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9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 萬1,8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5,00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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