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洪淑杏
- 即原告
- 邱永安
- 原告
- 邱佳瑩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玉梅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福珊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嘉斌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涂建國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春美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勝琛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儀龍
- 訴訟代理人
- 余盈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9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 萬1,8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5,00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