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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洪淑杏
即原告
邱永安
原告
邱佳瑩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涂建國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春美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勝琛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蔡儀龍
訴訟代理人
余盈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9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 萬1,8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5,00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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