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方祥鴻
- 上訴人徐兆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41號上 訴 人 徐兆立 訴訟代理人 葉雅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3年度重 勞訴字第4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264,3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8,2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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