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01號
- 原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國際太陽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Sunnergy International Limited Company)
- 法定代理人
- 陳繩准(Tan Seng Chun)
- 訴訟代理人
- 陳生全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怡君
- 被告
- 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史碩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