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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郭顏毓
  • 法定代理人
    陳繩准、史碩仁

  • 原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國際太陽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01號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國際太陽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Sunnergy International Limited Company) 法定代理人 陳繩准(Tan Seng Chun) 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怡君 被   告 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碩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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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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