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 原告
- 祥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儒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碩達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55,554元,應繳裁判費221,9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1,4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