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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朱漢寶林春鈴吳佳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原告
祥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儒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碩達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55,554元,應繳裁判費221,9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1,4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吳佳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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