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陳靜茹
- 法定代理人萬全
- 當事人謝漢卿、萬得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原 告 謝漢卿 訴訟代理人 戴銀生律師 被 告 萬得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萬全 人 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嘉宏律師 鄭旭峯 被 告 劉金玉 曾祥發 陳元宏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一項、第三項中記載「連帶」,應更正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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