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
- 原告
- 謝漢卿
- 訴訟代理人
- 戴銀生律師
- 被告
- 萬得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萬全
- 被告
- 人 號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興業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嘉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旭峯
- 被告
- 劉金玉
- 被告
- 曾祥發
- 被告
- 陳元宏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黃逸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一項、第三項中記載「連帶」
,應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