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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9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90號

上訴人
Grandvast Limited (即遠大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王月勤
上訴人
亞棉針織工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上訴人
陳世昌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月30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分別於同年月10日送達上訴人亞棉針織工業有限公司、遠大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中山區之所在地、送達上訴人陳怡君位於臺北市內湖區之住所地,以及於同年月11日送達上訴人陳世昌、王月勤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之住所地等情,有卷附送達證書5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0至204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1紙可佐(見本院卷第205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90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