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瓷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清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清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雅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7,0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06,63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