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返還簽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正大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滕則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仕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九號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