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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3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琦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解福鑑
法定代理人
溫士禎
法定代理人
陳居源
法定代理人
兼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人
人 馬俊良
上訴人
即被告
馬蔡秀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9,9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3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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