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琦龍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解福鑑
- 法定代理人
- 溫士禎
- 法定代理人
- 陳居源
- 法定代理人
- 兼法定代理
- 法定代理人
- 人 馬俊良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馬蔡秀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3月11日送達上訴人琦龍企業有限公司,於同年月12日送達上訴人馬俊良、馬蔡秀育之住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