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40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冀
- 被告
- 鑼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兆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