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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301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301號
上 訴 人
黃均豪
森旭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明峻
被上訴人
藤霖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瑞駿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4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7 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簽詢表2 紙在卷足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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