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 上訴人
- 孫千惠
- 被上訴人
- 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特別代理人 施陳秀春
- 被上訴人
- 許秋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2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同年月20日送達予上訴人之住所、同年月22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居所之轄區派出所,此均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查。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