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古旺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啟泰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龍翔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韋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家麟
- 訴訟代理人
- 王耀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3號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1,34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