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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薛中興楊雅清宋雲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古旺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啟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龍翔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韋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家麟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3號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1,34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宋雲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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