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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薛中興林勇如宋雲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古旺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啟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龍翔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韋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家麟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9 月26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至今仍未繳納等情,有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得憑,其上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宋雲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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