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 原告
- (即上訴人) 徐萍萍
- 訴訟代理人
- 曾大中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致佑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志偉律師
- 被告
- (即被上訴人) 北平都一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國樑
- 被告
- 徐翰湘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淑芬律師
陳曉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徐國樑為被告北平都一處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北平都一處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董事原為徐翰湘,嗣經其於民國105年3月8日陳報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104年12月11日變更為徐國樑,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參,爰裁定由徐國樑為被告北平都一處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