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原告
松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素滿
訴訟代理人
陳孟秀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惠琇律師
被告
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俊佑
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律師
複代理人
朱佑翎律師

      蘇嘉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