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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邱蓮華

  • 當事人
    松芸實業有限公司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43號原   告 松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素滿 訴訟代理人 陳孟秀律師 蔡惠琇律師 被   告 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俊佑 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律師 複 代理 人 朱佑翎律師 蘇嘉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8日上 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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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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