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 原告
- 松芸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素滿
- 訴訟代理人
- 陳孟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惠琇律師
- 被告
- 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俊佑
- 訴訟代理人
- 洪東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朱佑翎律師
蘇嘉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蘇嘉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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