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32號
- 原告
- 香港商普萊斯梯基有限公司台灣辦事處
- 法定代理人
- 森幌子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維德律師
- 被告
- 吳季羱(原名:吳洽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4日以103 年度補字第263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並於103 年2 月27日送達原告,此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