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 原告
- 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 傑
- 被告
- 奈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曙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3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