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葉雅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上訴人
數位通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生
送達代收人
劉品慈
被上訴人
羅信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易文
被上訴人
蕭文仲

      蕭立

      藍貽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7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7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2萬7,7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2萬7,2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