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95號
- 原告
- 歐寶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勝州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佩芬
- 被告
- 溪水旁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晨涵
- 訴訟代理人
- 呂秋𧽚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驊漪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宜羣
- 複代理人
- 受 告知人 瑞川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珮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