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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9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明發陳君鳳宋雲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95號

原告
歐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州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佩芬
被告
溪水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晨涵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代理人
郭驊漪律師
複代理人
謝宜羣
複代理人
受 告知人 瑞川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宋雲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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