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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
    蘇嘉豐

  • 當事人
    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幸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10號原   告 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恩民 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律師 被   告 幸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原名:耀星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珍 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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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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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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