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44號
- 原告
- 藍立全
- 訴訟代理人
- 張志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凱正律師
- 被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訴訟代理人
- 黃德智
- 被告
- 藍天麟
- 訴訟代理人
- 廖年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上字第一一八四號返還房屋等事件暨一0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六號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就座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940建號建物、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1680號建物暨7724建號未登記增建部分、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1764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等不動產,為原告借名被告藍天麟辦理登記,原告為實質所有權人,並聲明:㈠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45730號強制執行事件,就系爭房地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㈡被告藍天麟應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而原告與被告藍天麟間就系爭房地是否存在借名登記關係之爭點,前分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184號返還房屋等事件、103年度上更(一)字第26號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審理裁判,均尚未確定終結,則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當以前開二民事訴訟事件認定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