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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52號

返還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52號

上訴人
品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風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3年度重訴字第752號返還股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4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72,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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