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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5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55號

原告
張美英
原告
邱茂光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秀凰
原告
邱惠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被告
八洲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懋杰
被告
麗舍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
複代理人
張瑞玲
被告
鄭永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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