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5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美英
- 即原告
- 邱惠珠
- 即原告
- 邱茂光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邱秀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八洲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懋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麗舍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