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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林芳華
  • 法定代理人
    邱秀凰、李懋杰、顏國基

  • 原告
    張美英
  • 被告
    八洲交通有限公司法人麗舍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5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美英 邱惠珠 邱茂光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秀凰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八洲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懋杰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麗舍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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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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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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