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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78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78號

原告
李麗生
訴訟代理人
張迺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亞寧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振華律師
被告
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告
許勝發
被告
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律師
複代理人
彭建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4 年1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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