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賽席爾(原譯為賽舌爾)商浩珅國際控股股份有限
- 即反訴被告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宗昌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陸雲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雄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航偉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蔭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就本訴部份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4 萬7,108 萬元(計算式:1,621,918 +17,325,190=18,947,10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8,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