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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4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郭銘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44號

原告
KLAUS DALISDA
原告
JUERGEN MARX
原告
MARCEL FEHRMANN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信和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孝威律師
被告
航德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CALLUM AITKEN HUNT(中文姓名:韓特)
被告
全球卓越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RUSSO DOMENICO(中文姓名:路多明)
被告
易布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LEONARDO ERAZO ALIVIRA(中文姓名:易李奧納多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之附表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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