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5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56號

原告
蔡金勳
原告
高鎰元
原告
劉靜萍
原告
鍾慧芳
原告
關浩然
原告
張如瑋
原告
葉成泰
原告
蔡明德
原告
廖克凡
原告
邵胡蔭國
原告
葉宇晴
原告
黃淑美
原告
林宗霖
原告
呂欣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政延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大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筱娟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莊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八項關於「新臺幣壹拾玖萬零壹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零壹拾柒元」;主文第二十二項關於「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零壹拾柒元為原告蔡明德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零壹拾柒元為原告蔡明德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56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