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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6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69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永日建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水島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冠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宗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續行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另案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94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3年11月12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此有案號查詢結果、最高法院書記廳通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79號民事判決影本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證。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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