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69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永日建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水島
- 訴訟代理人
- 南雪貞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冠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坤宗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續行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另案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94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3年11月12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此有案號查詢結果、最高法院書記廳通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79號民事判決影本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證。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