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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1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陶煥五
被告
陶煥昌
被告
陶煥為(原名:陶煥國)
被告
陶家森(原名:陶煥泰)
被告
秦庠鈺(原名:秦家玉)
被告
陳信宏
被告
葉治平
被告
張孟泉
被告
黃瓊玫
被告
傅子恩
被告
上訴人即
被告
周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6年4月10日、同年4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6年4月18日、同年4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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