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1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陶煥五
- 被告
- 陶煥昌
- 被告
- 陶煥為(原名:陶煥國)
- 被告
- 陶家森(原名:陶煥泰)
- 被告
- 秦庠鈺(原名:秦家玉)
- 被告
- 陳信宏
- 被告
- 葉治平
- 被告
- 張孟泉
- 被告
- 黃瓊玫
- 被告
- 傅子恩
- 被告
- 上訴人即
- 被告
- 周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6年4月10日、同年4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6年4月18日、同年4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