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0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027號
- 聲請人
- 瑞泰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勝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 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027號│├──┬───┬─────────┬───────┬─────────┬─────┤│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許明舜│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桂│103 年2 月31日│224,600元 │GL0000000 ││ │ │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