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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02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葉雅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027號

聲請人
瑞泰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勝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 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027號│├──┬───┬─────────┬───────┬─────────┬─────┤│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許明舜│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桂│103 年2 月31日│224,600元 │GL0000000 ││ │ │林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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