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0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073號
- 聲請人
- 銨建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如興
- 代理人
- 周思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07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銨建金屬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103年1月10日 │47,259元 │HD0000000 │ ││ │ │路分行 │ │ │ │ │├──┼─────────┼─────────┼───────────┼─────────┼────────┼──┤│002 │銨建金屬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103年1月10日 │165,000元 │HD0000000 │ ││ │ │路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