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0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096號
- 聲請人
- 陳美瓊即力泰廣告工程行
- 代理人
- 賴弘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5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3 年6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3年度除第1096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力龍國際貿易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102年10月31日 │714,000元 │EA0000000 ││ │限公司 │和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