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1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157號
- 聲請人
- 奇勝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豪
- 訴訟代理人
- 連秋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三年度司催字第四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157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金隆化學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 │102年10月31日 │5,250元 │FA0000000 ││ │限公司 │松江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