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2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230號
- 聲請人
- 凱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錦銘
- 代理人
- 張玲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230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凱耀股份有限│板信商業銀行│102年12月31日 │19,950元│SD0000000 ││ │公司 李錦銘│新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