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2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256號
- 聲請人
- 國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盛謙
- 代理人
- 吳秀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4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5日、103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千惠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001 │佳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4,126元 │103年1月3日 │TE0000000 │4個月 ││ │司 │東台北分行 │ │ │ │ │├──┼─────────┼────────┼───────┼──────┼─────┼──────┤│002 │佳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77,431元 │103年3月3日 │TE0000000 │6個月 ││ │司 │東台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