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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26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263號

聲請人
遠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鳳美
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代理人
吳沛珊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26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陳賀茂            │                  │100年12月20日         │102年6月30日          │15,000,000元    │TH0000000       │    │
├──┼─────────┼─────────┼───────────┼───────────┼────────┼────────┼──┤
│002 │陳賀茂            │                  │100年12月20日         │102年6月30日          │2,500,000元     │TH0000000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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