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319號
- 聲請人
- 勇信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隆
- 代理人
- 陳淑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3日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88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7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319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勇信物流股份有│華南商業銀│102年9月20日│17,694元 │GD0000000 ││ │限公司 黃正隆│行懷生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