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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1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319號

聲請人
勇信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隆
代理人
陳淑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3日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88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7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319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勇信物流股份有│華南商業銀│102年9月20日│17,694元 │GD0000000 ││ │限公司 黃正隆│行懷生分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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