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7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377號

聲請人
瑞銘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其文
代理人
詹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801 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3 年8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377號 │├──┬─────────┬─────────┬──────┬─────────┬─────┤│編號│發票人及法定代理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 │) │ │ │├──┼─────────┼─────────┼──────┼─────────┼─────┤│ 1 │玄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長安分│103年1月24日│48萬9,533元 │JN0000000 ││ │司 │行 │ │ │ ││ │鍾親穎 │ │ │ │ │├──┼─────────┼─────────┼──────┼─────────┼─────┤│ 2 │玄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長安分│103年1月24日│40萬元 │JN0000000 ││ │司 │行 │ │ │ ││ │鍾親穎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