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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薛中興姜悌文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3號

聲請人
御盟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維峻
代理人
鍾月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143 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001 │鍾國盛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101年11月18日 │1萬6,800元 │JC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城內分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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