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3號
- 聲請人
- 御盟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維峻
- 代理人
- 鍾月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143 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001 │鍾國盛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101年11月18日 │1萬6,800元 │JC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城內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