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94號
- 聲請人
- 益豐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欣榮
- 訴訟代理人
- 陳婉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494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001 │柯明欽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102年12月31日 │6,900元 │KT0000000 ││ │ │吉分行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