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50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509號

聲請人
種籽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ꆼ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5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001 │雅比斯國際創意策略│第一商業銀行延吉│26,250元 │103年5月25日│FA0000000 ││ │股份有限公司 蔡志│分行 │ │ │ ││ │堅 │ │ │ │ │├──┼─────────┼────────┼───────┼──────┼─────┤│002 │雅比斯國際創意策略│第一商業銀行延吉│75,000元 │103年4月25日│FA0000000 ││ │股份有限公司 蔡志│分行 │ │ │ ││ │堅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