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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林玉蕙

  • 當事人
    陳英夫周慈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542號聲 請 人 陳英夫 代 理 人 周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9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洪婉菁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542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 │001 │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環球證券投資信託基 │02Z0000000000 │1 │10000 │ │ │份有限公司 │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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